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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县人民医院经济合同(协议)审签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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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县人民医院经济合同(协议)审签暂行规定

作者:高志勇  发布时间:2013-4-24 19:08:28  阅读次数:24

 

为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经济工作的监督和管理,降低成本,防范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医院内部审计科是经济合同(协议)的审签机关,对经济合同(协议)的草拟、签订及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对外经济合同(协议),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的含各种经济合同文本。主要包括:基本建设工程合同;修缮工程合同;医疗仪器设备采购合同;行政办公设备、家具购置合同;技术开发性转让合同及其他以医院法人签订的、动用医院资源或医院承担担保的经济合同(协议)。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审签是指医院审计科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医院的规定,在合同(协议)签订前对合同(协议)的可行性、科学性、效益性、合法性等进行的审计签证。
    第四条 合同(协议)制订部门应在签订正式合同(协议)前将草拟的合同(协议)文本报送审计科审签。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待签合同(协议)文本原件或复印件及有关材料;
    2.洽谈记录或意向书;
    3.签约双(各)方法人证书或法人委托书复印件;
    4.双(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5.合(联)营项目需报可行性报告以及签约方的验资证明;
6.担保项目被担保人的资信证明;
7.投标单位资料、招标文件及会议记录、供货方咨询调查资料等签订合同(协议)的依据;
8.审计科或签约方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合同(协议)签订单位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完整。对于资料不完整或不真实的,审计科有权拒绝审签;对弄虚作假行为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审计科将按以下程序进行审签:
1.送审单位按第四条的规定将有关材料送审计处;
2.审计科会同送审单位点验全部资料,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3.审计科应于签收送审资料第二日起,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审结。特殊情况经主管审计院领导批准,上列时间可以提前或后延。
第七条 审计人员必须严格依据有关法规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合同(协议)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2.标的是否清楚,有无岐议,数量、质量是否明确并符合要求;
3.价款或酬金是否公允;
4.需求论证是否科学、充分,有无功能浪费或超标准购买;
5.履行期限、地点、方式是否明确;       
6.双方权责划分是否明确; 
7.违约责任规定是否明确:
8.合同(协议)订立是否合法,有无欺诈行为;
9.合同(协议)的担保及抵押是否符合规定
1 0.各环节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11.对于变更的合同(协议)除审核上述内容外,还应就变更原因进行审核。
第八条 合同(协议)制订部门根据审签意见,签订正式规范文本合同(协议)并报审计科备案。如对审签结果有意见的,可申请复审;有严重分歧的,报院长办公会裁定。
第九条 对合同(协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变更、撤销、解除等事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审计科,审计科就上述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条 财务部门根据加盖公章和附有审签意见的合同书支付预付款和财务结算。凡未签订正式合同或未经审签,未按审签意见修改文本的,财务部门不予支付价款和财务结算。
第十一条 合同(协议)的履行由合同(协议)签订单位组织实施,实行资产管理、使用部门联合验收制度。工程竣工交付、设备安装完工、材料采购进场等都要履行验收手续,并将检验结果报审计科备案。审计科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审核,减少工作失职给医院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对于不执行医院规定,违反合同(协议)程序,擅自变更合同(协议)而给医院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医院上级管理规定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及医院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审计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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