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时间:2013-4-12 22:09:44 阅读次数:16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新平县城乡居民孕产妇住院分娩限价及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云南省卫生厅、民政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卫发〔2012〕419号)文件要求,结合新平县实际,现对城乡居民孕产妇住院分娩限价及补助标准进行调整,请按调整后的补助标准执行。
一、住院分娩限价标准
(一)单胎顺产
乡镇卫生院限价标准由原750元调整为800元;县级医疗保健机构限价标准由原950元调整为1100元。
(二)双胎、阴道手术助产(包括臀位助产、臀位牵引、胎头吸引、产钳助产)
乡镇卫生院限价标准由原950元调整为1000元;县级医疗保健机构限价标准由原1200元调整为1300元。
(三)剖宫产
乡镇卫生院限价标准仍为1500元;县级医疗保健机构限价标准由原2000元调整为2100元。
二、住院分娩补助标准
(一)单胎顺产
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项目资金补助400元,不足部分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资金给予补助400元;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项目资金补助400元,不足部分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资金给予补助700元。
(二)双胎、阴道手术助产
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项目资金补助400元,不足部分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资金给予补助600元;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项目资金补助400元,不足部分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资金给予补助900元。
(三)剖宫产
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项目资金补助400元,不足部分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资金给予补助1100元;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项目资金补助400元,不足部分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资金给予补助1700元。
三、工作要求
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对象、补助办法、资金报销程序、信息统计上报等仍按照《新平县城乡居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2012)》(新卫字〔2012〕8号)文件规定执行。
剖宫产须在有条件的中心卫生院和县级医院开展,乡镇卫生院因抢救危急孕产妇等需开展剖宫产术须向县项目办公室报告。
孕产妇须在“新平县城乡居民孕产妇住院分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方给予补助。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为:新平县人民医院、新平县妇幼保健院、扬武镇卫生院、平甸乡卫生院、新化乡卫生院、老厂乡卫生院、者竜乡卫生院、水塘镇卫生院、戛洒镇卫生院、漠沙镇卫生院、建兴乡卫生院、平掌乡卫生院;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定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保健机构。
四、新的限价标准、补助标准调整后于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八日
主题词:卫生 妇幼保健 补助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
纪委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8日印发
校对人:杨元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