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时间:2013-4-12 22:04:53 阅读次数:19
关于对玉政发[2010]239号文件特检特治
等问题解释的通知
各县区劳动保障(人事)局,市属各定点医疗机构:
2010年12月28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玉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印发各县区、各单位,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通过市县(区)医保中心全体干部职工的努力,如期完成了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配套措施的制定印发等大量准备工作,市级统筹工作顺利展开。目前,已平稳执行近半个月。各县区医保中心、全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在执行中通过来人来访和电话联系反馈了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方面的门诊、住院特检特治,急、危、重症病人抢救用药的审批及统筹费用支付比例等问题。经研究,现解释如下:
一、门诊、住院特检特治。《暂行办法》中门诊特检单项≥200元,门诊特治单项≥400元中的单项。现明确为单个门诊特检项目单价≥200元,单个门诊特治项目单价≥400元的,作为特检特治项目,门诊、住院特检特治项目一致。
特检特治的项目,由市医保中心调整维护,在调整维护完成之前,已经按原特检特治项目结算的不做返结算,调整维护完成之后按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二、急、危、重症病人实施抢救治疗。住院实施抢救治疗的自费药品经审批为抢救用药的,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暂行办法 解释 通知
抄报:玉溪市政府办公室。
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年1月13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