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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县全面推行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管理模式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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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县全面推行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管理模式暂行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3-4-12 22:09:14  阅读次数:7

新平县全面推行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

即时结算服务管理模式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县医疗救助制度,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体的基本健康权益,使患病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方便、有效的医疗救助,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全面推行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管理模式有关事宜的通知》(云民社救〔201010号)、《玉溪市全面推行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管理模式暂行办法》(玉民发〔20111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暂行办法

一、实施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的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县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简化医疗救助程序,帮助救助对象及时、便捷地享受医疗救助,将过去凭单据集中救助改为定点医院先行垫付、民政部门定期结算的办法,建立医疗救助与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偿同步结算的“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机制,切实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医疗救助服务,充分发挥医疗救助资金的便民救急作用,提高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率。

2011101日起首先确定新平县人民医院和新平县中医院两家医院为实施“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定点医院,根据实施情况再逐步扩大定点医院范围。未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暂不纳入“一站式”即时结算救助范围,具体救助标准按照《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9108号)的规定执行。

(二)基本原则

坚持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救助、社会扶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坚持属地管理;坚持与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坚持简便易行、及时有效、便民利民;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施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二、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管理模式的界定

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管理模式就是指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在得到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的同时,得到民政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结算单位,医疗救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支、民政部门定期结算。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同步结算、无缝对接、统一监管。

三、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的救助范围及标准

(一)救助对象和范围

1.我县认定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的对象在规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

2.我县认定为农村五保供养的对象在规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

3. 我县认定为城市重点优抚对象、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在规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

(二)救助标准

住院救助实行“零起付线”救助。根据医疗救助资金的增加和工作的推进,逐步提高救助比例、救助封顶线和救助水平,加大分类救助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救助对象因病住院经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50%的比例给予救助;救助对象一年内可一次或多次享受救助,但救助对象个人累计年救助总额不得超过规定的年救助总额上限标准。农村医疗救助年救助总额为3000元,城市医疗救助年救助总额为10000元。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经批准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经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赔偿、接收捐赠等之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给予全额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10000元。

四、救助流程

(一)由县民政局将在册住院救助对象名单(电子版)提交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疗机构核实救助对象身份的依据。在册住院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时,向定点医疗机构出示由民政部门明确的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定点医疗机构按民政部门提供的在册住院救助对象名单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