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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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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3-4-11 10:05:31  阅读次数:6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性病的传播盛行,维护人体安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有关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性病是以性接触为主要传播途径的疾病。本办法所称性病包括以下几类:

  (一)《传染病防治法》规则的乙类传染病中的梅毒和淋病;

  (二)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尖利湿疣、生殖器疱疹;

  (三)卫生部根据疾病危害程度、盛行情况等要素,肯定需求管理的其他性病。

  艾滋病防治管理工作依照《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则执行。

  第三条 性病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别离的方针,遵照依法防治、科学管理、分级担任、专业指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准绳。

  第四条 性病防治工作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相别离,将性病防治工作归入各级艾滋病防治工作和谐机制,整合防治资源,实行性病艾滋病综合防治。

  第五条 卫生部担任全国性病防治工作。根据需求制定国度性病防治规划;肯定需求管理的性病目录,决议并发布需求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性病病种。

  县级以上中央卫生行政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性病防治工作,依照本办法和国度性病防治规划,别离当地性病盛行情况和防治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性病防治计划。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树立和完善性病防治管理和效劳体系,将性病防治工作逐步归入基本公共卫生效劳内容;加强性病防治队伍树立,担任布置性病防治所需经费,组织展开性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鼓舞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性病防治工作,展开宣传教育、行为干预、心理支持和社会关怀等活动。

  鼓舞和支持医疗卫生、科研等相关机构展开性病防治工作研讨和学术交流,参与性病防治公益活动。

  第七条 医学院校、医务人员培训机构和医学考试机构,应当将性病防治政策和学问等归入医学院校教育、住院医师培训、继续教育等各类培训以及医学考试的内容。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性病患者及其家眷。性病患者就医、入学、就业、婚育等合法权益受法律维护。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性病防治工作需求,指定承担性病防治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合理规划展开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

  第十条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性病防治中的职责是:

  (一)辅佐卫生部制定全国性病防治规划;

  (二)指导全国性病防治工作,展开性病监测、疫情分析及管理、培训督导、防治效果评价等工作;

  (三)组织制定和完善性病实验室检测等技术规范,展开性病实验室质量管理,定期展开性病诊断试剂临床应用质量评价。

  第十一条 省级、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性病防治中的职责是:

  (一)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辅佐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性病防治计划,展开性病的监测、盛行病学调查、疫情分析及管理、培训督导等工作;

  (二)组织并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社会组织展开性病防治宣传教育、有易感染性病风险行为的人群干预工作;

  (三)组织展开本行政区域性病实验室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提供性病诊疗效劳,便当患者就医。

  医疗机构展开性病诊疗业务应当取得与性传播疾病诊疗相关的诊疗科目,肯定相应科室,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诊疗场所,包括诊室、治疗室和检验科等;

  (二)具备性病诊断治疗、消毒灭菌所必需的设备、设备及药品等;

  (三)具有依法取得执业资历,并经性病诊疗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

  第十三条 展开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职责是:

  (一)根据性病诊断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性病患者或者疑似病人中止诊断治疗,并按照规则报告疫情;

  (二)展开性病防治学问宣传、安康教育、咨询和必要的干预;

  (三)辅佐卫生行政部门展开性病诊疗业务培训;

  (四)展开实验室检测质量控制;

  (五)辅佐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展开性病疫情漏报调查和盛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从事性病诊断治疗和预防控制工作的专业人员中止岗位培训,并中止考核。

  卫生行政部门和行业学会展开对皮肤科、妇产科、泌尿外科等相关学科医师的培训,应当包括性病防治学问和专业技术培训内容。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人员展开性病诊疗业务,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历,并应当定期接受性病防治学问和专业技术岗位培训。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展开性病预防控制工作,应当定期接受性病防治学问和专业技术岗位培训。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中央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取得与性传播疾病诊疗相关科目的医疗机构信息。

  展开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发布有关医疗广告应当依法中止。

  第三章 预防和控制

  第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展开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当地性病盛行特性,肯定性病宣传和安康教育内容,对大众展开性病防治学问的宣传。

  第十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经过多种方式在有易感染性病风险行为的人群集中的场所宣传性病防治学问,倡导安全性行为,鼓舞有易感染性病风险行为的人群定期到具备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中止性病检查。

  第十九条 展开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为性病就诊者提供性病和生殖安康教育、咨询检测以及其他疾病的转诊效劳。

  第二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展开性病防治工作的社会组织,应当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有易感染性病风险行为的人群展开性病、生殖安康学问宣传和行为干预,提供咨询等效劳。

  第二十一条 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机构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应当将梅毒免费咨询检测归入日常效劳内容;对咨询检测中发现的梅毒阳性患者,应当告知其到展开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就诊。

  第二十二条 展开妇幼保健和助产效劳的医疗机构应当对孕产妇中止梅毒筛查检测、咨询、必要的诊疗或者转诊效劳,预防先天梅毒的发作。

  第二十三条 性病患者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性病。

  第二十四条 性病盛行严重的地域,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对特定人群采取普查普治的防治措施。

  第四章 诊断和治疗

  第二十五条 展开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实行首诊医师担任制,树立门诊日志,对就诊者逐例注销,对有可能感染性病或者具有性病可疑病症、体征的就诊者应当及时中止相关性病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当性病患者存在严重危及安康和生命的伴随疾病,可以转诊至伴随疾病的专科诊治,并给予性病诊治支持。

  不具备展开性病诊疗条件的医疗机构或者科室,在诊治、体检、筛查活动中发现疑似或者确诊的性病患者时,应当及时转诊至具备性病诊疗条件的医疗机构或者科室处置。当患者存在严重危及安康和生命的伴随疾病,可以布置在伴随疾病的专科继续诊治,展开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或者科室应当给予性病诊治支持。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就诊者中止性病相关检查时,应当遵照知情同意的准绳。

  第二十七条 展开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有效、经济、便当的准绳提供性病治疗效劳,优先运用基本药物。

  展开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公示诊疗、检验及药品、医疗器械等效劳价钱,按照有关规则收费。

  性病治疗基本用药归入基本药物目录并逐步进步报销比例,性病基本诊疗效劳费用归入报销范围。

  第二十八条 展开性病诊疗业务的医务人员,应当严厉按照卫生部发布的性病诊断标准及相关规范的恳求,采集完好病史,中止体魄检查、临床检验和诊断治疗。

  第二十九条 展开性病诊疗业务的医务人员,应当规范书写病历,准确填报传染病报告卡报告疫情,对性病患者中止复查,提供安康教育与咨询等预防效劳,并予以记载。

  第三十条 展开性病诊疗业务的医务人员,应当告知性病患者及早通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及时就医。

  第三十一条 展开性病诊疗业务并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效劳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度举荐方案及时为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提供治疗,并为其婴幼儿提供必要的预防性治疗、随访、梅毒相关检测效劳等。对确诊的先天梅毒的患儿根据国度举荐治疗方案给予治疗或者转诊。

  第三十二条 展开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中止性病临床检验,应当制定检验标准操作和质量控制程序,按照技术规范中止检验和结果报告,参与性病实验室间质量评价,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性病的医源性感染,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

  第五章 监测和报告

  第三十四条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全国性病监测方案。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全国性病监测方案和本地性病疫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性病监测实施方案;组织展开性病监测和专题调查,了解不同人群性病发病特性和盛行趋向。

  第三十五条 展开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是性病疫情意务报告单位,展开性病诊疗的医务人员是性病疫情意务报告人。

  性病疫情意务报告单位应当树立健全性病疫情注销和报告制度;性病疫情意务报告人发现应当报告的性病病例时,应当按照恳求及时报告疫情。

  第三十六条 展开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别离盛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验结果等做出诊断,按照规则中止疫情报告,不得坦白、谎报、缓报疫情。

  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机构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应当按照恳求搜集和上报相关信息。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泄露性病患者触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三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性病疫情报告网络树立,为网络的正常运转提供必要的保证条件。

  第三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担任本行政区域内性病疫情信息报告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对性病疫情信息中止搜集、核实、分析、报告和反响,预测疫情趋向,对疫情信息报告质量中止检查。

  第六章 监视管理

  第三十九条 卫生部担任对全国性病防治工作中止监视管理,组织展开性病防治工作绩效考核和效果评价。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中央卫生行政部门担任对本行政区域内性病防治工作中止监视管理,定期展开性病防治工作绩效考核与督导检查。督导检查内容包括: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性病防治工作职责落实情况;

  (二)展开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工作职责落实情况;

  (三)不具备展开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发现疑似性病患者的转诊情况;

  (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展开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性病防治培训情况。

  第四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展开性病诊疗效劳的医疗机构中止校验和评审时,应当将性病诊治情况列入校验和评审内容。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个人或者组织对违犯本办法行为的揭发,并依法中止处置。

  第四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中止监视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照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障碍或者坦白。

  第四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展开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本机构性病防治工作管理,对违犯本办法规则的本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判教育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法律义务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或者接到揭发查实的违犯本办法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置;对工作不力、管理不规范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通报批判;对负有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义务人员,可以根据情节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违犯本办法规则,构成性病疫情传播扩散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则中止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清查刑事义务。

  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容许证》擅自展开性病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则中止处置。

  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违犯本办法规则,超出诊疗科目注销范围展开性病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则中止处置。

  医疗机构违犯本办法规则,未按照有关规则报告疫情或者坦白、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泄露性病患者触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则中止处置。

  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效劳时违犯诊疗规范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矫正,给予正告;逾期不改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医师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犯本办法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则中止处置:

  (一)违犯性病诊疗规范,构成严重结果的;

  (二)泄露患者隐私,构成严重结果的;

  (三)未按照规则报告性病疫情,构成严重结果的;

  (四)违犯本办法其他规则,构成严重结果的。

  第五十一条 护士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犯本办法规则泄露患者隐私或者发现医嘱违犯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未按照规则提出或者报告的,按照《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则中止处置。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违犯有关规则发布触及性病诊断治疗内容的医疗广告,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度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则中止处置。

  第五十三条 性病患者违犯规则,招致性病传播扩散,给他人人身、财富构成损伤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清查刑事义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别离本地理论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实验室的性病检测质量控制工作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有关规则中止统一管理和质控。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承担性病防治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恳求,承担性病防治工作职责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皮肤病性病防治院、所、站。

  有易感染性病风险行为的人群,指有婚外性行为、多性伴、同性性行为等行为的人群。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12日卫生部发布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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