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时间:2013-3-23 11:45:48 阅读次数: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组织办理,确保病历材料客观、实在、完好,依据《医疗组织办理法令》和《处置法令》等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构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印象、切片等材料的总和,包含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三条 医疗组织应当树立病历办理准则,设置专门部分或许装备专(兼)职人员,详细担任本组织病历和病案的保管与办理工作。
第四条 在医疗组织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组织担任保管;没有在医疗组织树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担任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组织担任保管。
第五条 医疗组织应当严厉病历办理,禁止任何人涂抹、假造、藏匿、毁掉、争夺、盗取病历。
第六条 除触及对患者施行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组织和自己不得私行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因科研、教育需求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组织有关部分赞同后查阅。阅后应当当即偿还。不得走漏患者隐私。
第七条 医疗组织应当树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准则。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示页码。
第八条 在医疗组织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应当由医疗组织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患者一起在多科室就诊的,应当由医疗组织指定专人送达后续就诊科室。
在患者每次治疗活动完毕后24小时内,其门(急)诊病历应当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