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时间:2013-4-8 10:54:20 阅读次数: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生部队的建造,进步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事务素质,确保医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民安康,拟定本法。
第二条 依法获得执业医生资格或许执业助理医生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防止、保健安排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生,包含执业医生和执业助理医生。
第三条 医生应当具有杰出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实施防病治病、治病救人、维护公民安康的神圣责任。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生。医生依法实施责任,受法令维护。
第四条 国务院清洁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生作业。
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清洁行政部门担任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生作业。
第五条 国家对在医疗、防止、保健作业中作出奉献的医生,给予奖赏。
第六条 医生的医学专业技能职称和医学专业技能职务的鉴定、聘任,依照国家有关规矩处置。
第七条 医生能够依法安排和参加医生协会。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 国家实施医生资格考试准则。医生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生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生资格考试。
医生资格一致考试的方法,由国务院清洁行政部门拟定。医生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公民政府清洁行政部门安排实施。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参加执业医生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生辅导下,在医疗、防止、保健安排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获得执业助理医生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防止、保健安排中作业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防止、保健安排中作业满五年的。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许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生辅导下,在医疗、防止、保健安排中试用期满一年的,能够参加执业助理医生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法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许经多年实习医术确有特长的,经县级以上公民政府清洁行政部门断定的传统医学专业安排或许医疗、防止、保健安排查核合格并引荐,能够参加执业医生资格或许执业助理医生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方法由国务院清洁行政部门另行拟定。
第十二条 医生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获得执业医生资格或许执业助理医生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施医生执业注册准则。
获得医生资格的,能够向地址地县级以上公民政府清洁行政部门请求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矩的景象外,受理请求的清洁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清洁行政部门一致印制的医生执业证书。
医疗、防止、保健安排能够为本安排中的医生团体处置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生经注册后,能够在医疗、防止、保健安排中依照注册的执业地址、执业种类、执业规模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防止、保健事务。
未经医生注册获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生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彻底民事行动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分,自惩罚实行结束之日起至请求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撤消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分,自处分决议之日起至请求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清洁行政部门规矩不宜从事医疗、防止、保健事务的其他景象的。
受理请求的清洁行政部门对不契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诉请求人,并说明理由。请求人有贰言的,能够自收到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请求复议或许向公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生注册后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其地址的医疗、防止、保健安排应当在三十日内陈述准予注册的清洁行政部门,清洁行政部门应当刊出注册,回收医生执业证书:
(一)逝世或许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分的;
(三)受撤消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分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矩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查核仍不合格的;
(五)间断医生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清洁行政部门规矩不宜从事医疗、防止、保健事务的其他景象的。
被刊出注册的当事人有贰言的,能够自收到刊出注册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请求复议或许向公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生改变执业地址、执业种类、执业规模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清洁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矩处置改变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间断医生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矩景象不见的,请求从头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矩的安排查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矩从头注册。
第十九条 请求个别行医的执业医生,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防止、保健安排中执业满五年,并依照国家有关规矩处置批阅手续;未经赞同,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清洁行政部门对个别行医的医生,应当依照国务院清洁行政部门的规矩,常常监督查看,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矩的景象的,应当及时刊出注册,回收医生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清洁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刊出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布告,并由省级公民政府清洁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清洁行政部门存案。
第三章 执业规矩
第二十一条 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力:
(一)在注册的执业规模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查询、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挑选合理的医疗、防止、保健方案;
(二)依照国务院清洁行政部门规矩的标准,获得与个人执业活动适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三)从事医学研讨、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加专业训练,承受持续医学教诲;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略;
(六)获取薪酬报酬和补贴,享用国家规矩的福利待遇;
(七)对地址安排的医疗、防止、保健作业和清洁行政部门的作业提出定见和主张,依法参加地址安排的民主处置。
第二十二条 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实施下列责任:
(一)恪守法令、法规,恪守技能操作标准;
(二)建立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实施医生责任,尽职尽责为患者效劳;
(三)关怀、维护、尊重患者,维护患者的隐私;
(四)尽力钻研事务,更新常识,进步专业技能水平;
(五)宣扬清洁保健常识,对患者进行安康教诲。
第二十三条 医生实施医疗、防止、保健办法,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有必要亲身诊查、查询,并依照规矩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藏匿、假造或许毁掉医学文书及有关材料。
医生不得出具与个人执业规模无关或许与执业种类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生应当采纳紧急办法进行诊治;不得回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五条 医生应当运用经国家有关部门赞同运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合理确诊医治外,不得运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二十六条 医生应当照实向患者或许其家族分析病况,但应注重防止对患者发作晦气成果。
医生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赞同并征得患者个人或许其家族赞同。
第二十七条 医生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讨取、不合法收受患者资产或许牟取其他不合理利益。
第二十八条 遇有自然灾害、盛行症盛行、突发严重伤亡事端及其他严重要挟公民生命安康的紧急情况时,医生应当遵守县级以上公民政府清洁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九条 医生发作医疗事端或许发现盛行症疫情时,应当依照有关规矩及时向地址安排或许清洁行政部门陈述。
医生发现患者涉嫌损伤事情或许非正常逝世时,应当依照有关规矩向有关部门陈述。
第三十条 执业助理医生应当在执业医生的辅导下,在医疗、防止、保健安排中依照其执业种类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防止、保健安排中作业的执业助理医生,能够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求,独立从事通常的执业活动。
第四章 查核和训练
第三十一条 受县级以上公民政府清洁行政部门托付的安排或许安排应当依照医生执业标准,对医生的事务水平、作业成绩和职业道德情况进行定时查核。
对医生的查核成果,查核安排应当陈述准予注册的清洁行政部门存案。
对查核不合格的医生,县级以上公民政府清洁行政部门能够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承受训练和持续医学教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查核,对查核合格的,答应其持续执业;对查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公民政府清洁行政部门刊出注册,回收医生执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公民政府清洁行政部门担任辅导、查看和监督医生查核作业。
第三十三条 医生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县级以上公民政府清洁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赞誉或许奖赏: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崇高,业绩杰出的;
(二)对医学专业技能有严重突破,作出明显奉献的;
(三)遇有自然灾害、盛行症盛行、突发严重伤亡事端及其他严重要挟公民生命安康的紧急情况时,治病救人、抢救医治体现杰出的;
(四)长时间在遥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尽力作业的;
(五)国务院清洁行政部门规矩应当予以赞誉或许奖赏的其他景象的。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公民政府清洁行政部门应当拟定医生训练方案,对医生进行多种形式的训练,为医生承受持续医学教诲供给条件。
县级以上公民政府清洁行政部门应当采纳有力办法,对在村庄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防止、保健事务的医务人员实施训练。
第三十五条 医疗、防止、保健安排应当依照规矩和方案确保本安排医生的训练和持续医学教诲。
县级以上公民政府清洁行政部门托付的承当医生查核使命的医疗清洁安排,应当为医生的训练和承受持续医学教诲供给和创造条件。
第五章 法令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以不合理手段获得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清洁行政部门予以撤消;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背本法规矩,有下列行动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民政府清洁行政部门给予正告或许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撤消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背清洁行政规章准则或许技能操作标准,形成严重成果的;
(二)因为不担任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形成严重成果的;
(三)形成医疗责任事端的;
(四)未经亲身诊查、查询,签署确诊、医治、盛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许有关出世、逝世等证明文件的;
(五)藏匿、假造或许私行毁掉医学文书及有关材料的;
(六)运用未经赞同运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依照规矩运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许其家族赞同,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走漏患者隐私,形成严重成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讨取、不合法收受患者资产或许牟取其他不合理利益的;
(十一)发作自然灾害、盛行症盛行、突发严重伤亡事端以及其他严重要挟公民生命安康的紧急情况时,不遵守清洁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作医疗事端或许发现盛行症疫情,患者涉嫌损伤事情或许非正常逝世,不依照规矩陈述的。
第三十八条 医生在医疗、防止、保健作业中形成事端的,依照法令或许国家有关规矩处置。
第三十九条 未经赞同私行开办医疗安排行医或许非医生行医的,由县级以上公民政府清洁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生撤消其执业证书;给患者形成危害的,依法承当补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阻止医生依法执业,凌辱、诋毁、要挟、殴伤医生或许侵略医生人身自由、搅扰医生正常作业、日子的,依照治安处置处分法令的规矩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医疗、防止、保健安排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矩实施陈述责任,致使严重成果的,由县级以上公民政府清洁行政部门给予正告;并对该安排的行政担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清洁行政部门作业人员或许医疗、防止、保健安排作业人员违背本法有关规矩,招摇撞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法公布之日前依照国家有关规矩获得医学专业技能职称和医学专业技能职务的人员,由地址安排报请县级以上公民政府清洁行政部门确定,获得相应的医生资格。其间在医疗、防止、保健安排中从事医疗、防止、保健事务的医务人员,依照本法规矩的条件,由地址安排团体核报县级以上公民政府清洁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生执业证书。具体方法由国务院清洁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拟定。
第四十四条 方案生育技能效劳安排中的医生,适用本法。
第四十五条 在村庄医疗清洁安排中向乡民供给防止、保健和通常医疗效劳的村庄医生,契合本法有关规矩的,能够依法获得执业医生资格或许执业助理医生资格;不具有本法规矩的执业医生资格或许执业助理医生资格的村庄医生,由国务院另行拟定处置方法。
第四十六条 戎行医生实行本法的实施方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准则拟定。
第四十七条 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请求医生考试、注册、执业或许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讨等活动的,依照国家有关规矩处置。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