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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用毒性药品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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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用毒性药品处理方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3-3-28 9:26:31  阅读次数:6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处理,防止中毒或去世事端的发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处理法》的规矩,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邻近,运用不妥会致人中毒或去世的药品。
  毒性药品的处理品种,由清洗部会同国家医药处理局、国家中医药处理局规矩。
  第三条 毒性药品年度出产、收购、供应和制作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处理有些根据医疗需要拟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清洗行政有些审理后,由医药处理有些下达给指定的毒性药品出产、收购、供应单位,并抄报清洗部、国家医药处理局和国家中医药处理局。出产单位不得私行改动出产计划,自行出售。
  第四条 药厂有必要由医药专业人员担任出产、制作和质量查验,井建立严峻的处理原则,谨防与其他药品稠浊。每次配料,有必要经之人以上复核无误,并详细记载每次出产所用材料和成品数,经手人要签字备检。全部东西、容器要处置洁净,以防污染其他药品。标明量要准确无误,包装容器要有毒药标志。
  第五条 毒性药品的收购、运营,由各级医药处理有些指定的药品运营单位担任;配方用药由公营药店、医疗单位担任。其他任何单位或许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运营和配方业务。
  第六条 收购、运营、加工、运用毒性药品的单位有必要建立健全保管、查验、领发、核对等原则;谨防收假、发错,制止与其他药品稠浊,做到划定仓间或仓位,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
  毒性药品的包装容器上有必要印有毒药标志,在运送毒性药品的过程中,应当采用有用方法,防止发作事端。
  第七条凡加工假造毒性中药,有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清洗行政有些拟定的《假造规范》的规矩进行。药材符合药用需要的,方可供应、配方和用于中成药出产。
  第八条 出产毒性药品及其制剂,有必要严峻实行出产技术操作规程,在本单位药品查验人员的监督下准确投料,并建立无缺的出产记载,保管五年备检。
  在出产毒性药品过程中发作的废弃物,有必要妥善处置,不得污染环境。
  第九条 医疗单位供应和分配毒性药品,凭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公营药店供应和分配毒性药品,凭盖有医生地址的医疗单位公章的正式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逾越二日极量。
  分配处方时,有必要仔细担任,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需要,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宣告。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假造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从头审定后再行分配。处方:次有用,取药后处方保管二年备检。
  第十条 科研和教诲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有必要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地址地县以上清洗行政有些赞同后,供应有些方能出售。
  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采办时要持有本单位或许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有些方可出售。每次购用量不得逾越2日极量。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方法的规矩,私行出产、收购、运营毒性药品的单位或许个人,由县以上清洗行政有些没收其全部毒性药品,并处以警告或按非法所得的5至10倍罚款。情节严重、致人伤残或去世,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置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置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置的机关的上级机关恳求复议。但恳求复议时刻仍应实行原处置抉择。上级机关应在接到恳求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在接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诉。
  第十三条 本方法由清洗部担任说明。
  第十四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64年4月20日清洗部、商业部、化工部发布的《处理毒药、限制性剧药暂行规矩》,1964年12月7日清洗部、商业部发布的《处理毒性中药的暂行方法》,1979年6月30日清洗部、国家医药处理总局发布的《医疗用毒药、限制性剧药处理规矩》,一同废止。
附:
                毒性药品处理品种
  一、毒性中药品种
  砒石(红砒、白砒) 砒霜 水银 生马前子 生川乌 生草乌 生白附子 生附子 生半夏 生南星 生巴豆 斑蝥 青娘虫 红娘虫 生甘遂 生狼毒 生藤黄 生千金子 生天仙子 闹阳花 雪上一枝蒿 红升丹 白降丹 蟾酥 洋金花 红粉 轻粉 雄黄
  二、西药毒药品种
  去乙酞毛花贰丙 阿托品 洋地黄毒贰 氢澳酸后马托品 三氧化二砷 毛果芸香碱升汞 水杨酸毒扁豆碱 亚砷酸钾 氢澳酸东菩莫碱 士的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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