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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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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部令

作者:  发布时间:2013-3-21 10:38:06  阅读次数:7

  《护士执业注册处理办法》已于2008年5月4日经清洁部部务会议讨论经过,现予以发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处理,依据《护士法令》,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获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址从事看护作业。

  未经执业注册获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治疗技能规范规则的看护活动。

  第三条 清洁部担任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处理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清洁行政部分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处理作业。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清洁行政部分联系本行政区域的实际状况,拟定护士执业注册作业的具体办法,并报清洁部存案。

  第五条 请求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结教育部和清洁部规则的一般全日制3年以上的看护、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含在教育、归纳医院完结8个月以上看护临床实习,并获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经过清洁部安排的护士执业资历考试;

  (四)契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则的安康规范。

  第六条 请求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契合下列安康规范:

  (一)无精力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妨碍;

  (三)无影响实行看护责任的疾病、残疾或许功能妨碍。

  第七条 请求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请求审阅表;

  (二)请求人身份证明;

  (三)请求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历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清洁行政部分指定的医疗组织出具的请求人6个月内安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清洁组织拟聘任的关联资料。

  第八条 清洁行政部分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20个作业日内,对请求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阅。审阅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契合规则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阐明理由。

  《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名字、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址。

  《护士执业证书》由清洁部一致印制。

  第九条 护士执业注册请求,应当自经过护士执业资历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请求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则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清洁行政部分规则的教育、归纳医院承受3个月临床看护训练并查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用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用期届满需求持续执业的,应当在有用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分请求连续注册。

  第十一条 护士请求连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护士连续注册请求审阅表;

  (二)请求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清洁行政部分指定的医疗组织出具的请求人6个月内安康体检证明。

  第十二条 注册部分自受理连续注册请求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阅。审阅合格的,予以连续注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予连续注册:

  (一)不契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则的安康规范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分期限未满的。

  第十四条 医疗清洁组织可认为本组织聘任的护士团体请求处理护士执业注册和连续注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拟在医疗清洁组织执业时,应当从头请求注册:

  (一)注册有用期届满未连续注册的;

  (二)受撤消《护士执业证书》处分,自撤消之日起满2年的。

  从头请求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则提交资料;中止看护执业活动超越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清洁行政部分规则的教育、归纳医院承受3个月临床看护训练并查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六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用期内改变执业地址等注册项目,应当处理改变注册。

  但承当清洁行政部分交办或许同意的使命以及实行医疗清洁组织责任的看护活动,包含经医疗清洁组织同意的进修、学术交流等在外。

  第十七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用期内改变执业地址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分陈述,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护士改变注册请求审阅表;

  (二)请求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注册部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作业日内为其处理改变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改变执业地址的,收到陈述的注册部分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分通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清洁行政部分应当经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改变注册供给便当。

  第十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原注册部分处理刊出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用期届满未连续注册;

  (二)受撤消《护士执业证书》处分;

  (三)护士逝世或许损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清洁行政部分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其上级清洁行政部分或许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或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契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契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第二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请求人隐秘有关状况或许供给虚伪资料请求护士执业注册的,清洁行政部分不予受理或许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正告;现已注册的,应当吊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 在内地完结看护、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契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则的,能够请求护士执业注册。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能服务组织护士的执业注册处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意义:

  教育医院,是指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有承当看护临床实习使命的合同联系,并能够按照看护临床实习教育计划完结教育使命的医院。

  归纳医院,是指按照《医疗组织处理法令》、《医疗组织根本规范》的规则,契合归纳医院根本规范的医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2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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