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总医院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工作人员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风建设,深入推进“清廉医院”建设,构建“亲清”廉洁的医商关系,规范医院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工作人员行为,根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工作人员工作的通知》、《中共玉溪市卫生健康委党组“清廉医院”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平县总医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接待药品、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以下统称“医药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接待工作在新平县总医院行风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医院纪委办对本规定执行情况每季度开展一次自查总结,分析研判医院在接待药品、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中存在的风险和漏洞,并提出改进措施,提交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后组织实施,做到持续改进。
第四条 在规范管理医院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工作中,医院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党办、院办、医务科、药剂科、设备科、采购办、信息科等职能部门负管理责任。
第五条 院办、纪检监察科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在院内展板、网站、公众号、微信群等阵地张榜公布、张贴标语、标识和举报电话,加大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新平县总医院行风建设及廉洁行医规定》等内容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行风规范教育和警示教育。
第二章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管理
第六条 医院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的登记备案台账,指定院办负责医院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并做好台账登记管理,登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信息、涉及医药产品信息、相关工作人员信息等。
严禁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在门(急)诊、住院部、检验科、设备科、药剂和信息管理部门等医院诊疗重点区域活动。严禁未经事先备案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的工作人员进入医院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第七条 医院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的诚信记录档案,主要记录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在医院的诚信守规行为和违规不良行为。
第八条(接待流程)
院办按照“三定四有”(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有预约、有记录、有流程、有承诺)的原则,遵守“九项准则”要求和“接待工作管理流程”做好接待工作(附件2:接待流程图)。
(一)“三定四有”原则
一是定时间。在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工作人员时,接待时间一般应控制在30分钟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小时。
二是定地点。接待地点定在总医院北院区综合楼406室,全程接受音视频监控。
三是定人员。在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工作人员时,事先确定好接待人员,且至少有两名以上接待人员同时在场。接待人员的产生,经院办向分管领导请示后确定,原则上主要由与该业务相关的职能部门人员组成,也可邀请医院纪委同志参加。
四是有预约。在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工作人员时,实行预约登记管理,并要求提前一周进行预约(附件1)。严禁接待未事先预约过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工作人员。
五是有记录。在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工作人员时,要严格记录相关接待内容。记录内容包括接待时间、地点、来访单位、来访人员基本信息、接待人员基本信息、接待内容等,且由信息科做好监控录音资料下载存盘。接待工作完成后,参加接待的人员要最后确认签字并摁手印。
六是有流程。院办根据“工作流程图”做好的接待工作(附件2)。
七是有承诺。接待双方签署廉洁自律承诺书(附件4)。
台账资料(包括接待记录、监控录音资料)年终由院办统一交档案室保存,留存时间:10年。
第九条 院办为登记备案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发放标识明显的工作牌,进入医院必须佩戴统一的工作牌。
第三章 医院内部场所管理
第十条 医院纪委组织纪检监察员、保安、职能部门人员每天定期巡查,如在规定时间、地点外发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理人开展推销、统方等违规行为的,给予立即阻止、驱离并保留证据,上报县卫生健康局,并记入该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的诚信记录档案。
第十一条 医院在重点区域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备,监控录像至少保留90天。及时发现、记录、留存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在医院的活动轨迹。
第十二条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及医院广大干部职工对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877-7024079,0877-7024687,13987714152。举报经查属实的奖励500-1000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医院全体工作人员严禁以任何形式私自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进行接触,违反“三定四有”规定擅自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首次发现的,由院纪委约谈涉事工作人员、涉事科室负责人;第二次发现的,由院纪委给予涉事人员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给予涉事科室负责人通报批评,涉及医师停止医师处方权3-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医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给予涉事人员所在科室负责人通报批评、调整职务等;涉及医师的,报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理人进入医院重点区域开展推销行为,首次发现的,由医院纪委约谈涉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并暂停采购该企业产品一年;第二次发现推销行为或有统方行为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院方将该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列入医院医药产品购销领域的黑名单,并通过卫生健康局报告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药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新平县总医院接待药品、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