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关于院内停车泊位停放车辆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目前,由于医院正在进行综合大楼建设,导致原有车位大量减少。为规范院内停车秩序,切实加强车辆停放管理,保障安全通道的畅通,缓解停车难的问题,将有限的车位留给真正需要的危急重症和行动不便的患者及家属。根据《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79号)相关规定及在原收费标准不变的前提下,拟定于自2021年8月25日起,对医院内停车泊位停放车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费标准
1.新平县人民医院院内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按计时或车次收费,停放时间不满20分钟内(含20分钟)免费,对超过20分钟的车辆按收费标准计收;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收。
2.8:00——21:00按时段及车型计收
电动车、二轮机动车按第一小时内1元收费,每超1小时增收0.5元;三轮机动车、小型、微型机动车按第一小时内2元收费,每超1小时增收1元;中型机动车按第一小时内3元收费,每超1小时增收1元。
3.21:00——8:00按时段及车型计收或按车次及车型计收
5小时以内的按时段及车型计收:电动车、二轮机动车按第一小时内1元收费,每超1小时增收0.5元;三轮机动车、小型、微型机动车按第一小时内2元收费,每超1小时增收1元;中型机动车按第一小时内3元收费,每超1小时增收1元。
5小时以上的按车次及车型计收:电动车、二轮机动车5元/次;三轮机动车、小型、微型机动车10元/次;中型机动车15元/次。
4.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车(含武警车辆)、行政执法车等免收停车费。
5.医院是公共场所,只能提供车辆泊位,不负责车辆财产安全。
二、收费及管理
1.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布停放车辆服务的管理形式、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
2.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统一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
3.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执收人持有效工作证件及收费公示向停车人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2021年7月20日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停车场收费标准
1.新平县人民医院院内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按计时或车次收费,停放时间不满20分钟内(含20分钟)免费,对超过20分钟的车辆按收费标准计收;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收。
2.收费标准
①8:00——21:00按时段及车型计收
电动车、二轮机动车按第一小时内1元收费,每超1小时增收0.5元;三轮机动车、小型、微型机动车按第一小时内2元收费,每超1小时增收1元;中型机动车按第一小时内3元收费,每超1小时增收1元。
②21:00——8:00按时段及车型计收或按车次及车型计收。
5小时以内的按时段及车型计收:电动车、二轮机动车按第一小时内1元收费,每超1小时增收0.5元;三轮机动车、小型、微型机动车按第一小时内2元收费,每超1小时增收1元;中型机动车按第一小时内3元收费,每超1小时增收1元。
5小时以上的按车次及车型计收:电动车、二轮机动车5元/次;三轮机动车、小型、微型机动车10元/次;中型机动车15元/次。
3.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车(含武警车辆)、行政执法车等免收停车费。
4.医院是公共场所,只能提供车辆泊位,不负责车辆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