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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县人民医院行政问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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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县人民医院行政问责办法

作者:高志勇  发布时间:2013-4-24 18:57:10  阅读次数: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新平县人民医院医务工作者及行政人员依法行医,恪尽职守,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水平,根据《玉溪市卫生局机关干部及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平县人民医院全体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问责,是指县人民医院对职工,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失职、影响行政秩序和医疗工作,造成人民身体健康或者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给新平县人民医院造成严重后果,依照本办法对其进行问责。
第四条: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五条:医院全体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六条:医院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全局观念和组织纪律差,工作严重失职,导致县委、政府和上级卫生部门的指示、决策以及医院院务会研究通过的有关工作事项不能落实的;
(二)独断专行,形式主义严重,工作失误,对医院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滥用职权,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不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限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按制度和程序办事,在专项资金使用、土地征用及出让、建设工程招标、药品器械采购等重大问题上进行违规操作的;
(五)不求进取,不认真掌握法律、法规和政策,回避问题,推卸责任,矛盾上交,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导致年度工作责任制目标不能按时完成的;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暗箱操作,敷衍塞责,谋取单位和个人不正当利益,给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影响医院形象,群众意见较大的;
(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违反财经纪律,给医院带来经济损失,群众反映强烈的;
(九)监管不严,管理不到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落实,出现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发生各类重大事故的;
(十)瞒报或迟报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等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在这些事件的工作中,处置不当,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
(十一)酗酒闹事,打架斗殴,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七条: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整改;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责令公开道歉;
(六)通报批评;
(七)调整工作岗位;
(八)停职检查;
(九)劝其引咎辞职;
(十)责令辞职;
(十一)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并用。
采用前款第(七)项至第(十一)项问责方式的,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上报有关纪检部门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受到党纪中警告、严重警告或政纪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人员,仍适用于本问责办法。
第八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当事人采用诫勉谈话、责令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当事人采用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当事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一年出现两次以上被问责;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人员,影响问责公正实施的。
第十条: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问责。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做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二条: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之情形的,由新平县人民医院进行初步核实:
(一)县委、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指示、批示和通报的;
(二)院务会研究决定需要问责的;
(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意见建议的;
(四)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意见建议的;
(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检举和控告的;
(六)巡视(巡查)、工作督导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意见建议的;
(七)新闻媒体通报的;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三条: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向院务会提出书面情况和建议。
第十四条:由院务会决定启动问责程序,并协调由有关人员组成的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新平县人民医院调查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调查:
(一)对需要调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制定调查方案,组织实施调查;
(三)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初步问责意见;
(四)向院务会提交调查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被调查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暂停其职务的意见建议。
被调查人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事实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七条: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院务会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院务会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调查结束后,由院务会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第十九条:行政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传达给被问责人,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条: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仍继续执行。
第二十一条:被问责人拒绝问责处理决定的,新平县人民医院按照有关规定,建议先免去其职务后,再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被问责人的申诉,医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处理。
第二十三条: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监察、组织和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实际出现重大偏差,致使新平县人民医院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新平县人民医院办公室负责实施问责办法的组织协调工作,相关科室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二○○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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