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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遗传资源处置暂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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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遗传资源处置暂行方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3-4-8 11:05:23  阅读次数: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用维护和合理运用我国的人类遗传资源,加强人类基因的研讨与开发,推进平等互利的世界协作和沟通,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人类遗传资源是指富含人体基因组、基因及其产品的器官、组织、细胞、血液、制备物、重组脱氧核糖核酸(DNA)构建体等遗传资料及关联的信息资料。

  第三条凡从事触及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搜集、搜集、研讨、开发、生意、出口、出境等活动,有必要恪守本方法。

  第四条国家对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区域遗传资源实施申报挂号准则,发现和持有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区域遗传资源的单位或自己,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陈述。未经答应,任何单位和自己不得私行搜集、搜集、生意、出口、出境或以其他方式对外供给。

  第五条人类遗传资源及有关信息、资料,归于国家科学技能秘密的,有必要恪守《科学技能保密规则》。

  第二章处置组织

  第六条国家对人类遗传资源实施分级处置,一致批阅准则。

  第七条国务院科学技能行政主管部门和清洁行政主管部门一起担任处置全国人类遗传资源,联合建立中国人类遗传资源处置办公室,担任平常作业。

  第八条中国人类遗传资源处置办公室暂设在国务院科学技能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科学技能和清洁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中国人类遗传资源处置办公室行使以下职责:

  (一)起草有关的实施细则和文件,经赞同后发布实施,协谐和监督本方法的实施;

  (二)担任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区域遗传资源的挂号和处置;

  (三)组织审阅触及人类遗传资源的世界协作项目;

  (四)受理人类遗传资源出口、出境的请求,处置出口、出境证明;

  (五)与人类遗传资源处置有关的其他作业。

  第九条中国人类遗传资源处置办公室延聘有关教授组成教授组,参加拟定研讨方案,帮忙审阅世界协作项目,进行有关的技能评价和供给技能咨询。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能行政主管部门和清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当地主管部门)担任本区域的人类遗传资源处置作业。

  国务院有关部门担任本部门的人类遗传资源处置作业。

  第三章申报与批阅

  第十一条凡触及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世界协作项目,须由中方协作单位处置报批手续。中心所属单位按从属联系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当地所属单位及无上级主管部门或从属联系的单位报该单位所在地的当地主管部门,检查赞同后,向中国人类遗传资源处置办公室提出请求,经审阅赞同后方可正式签约。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当地主管部门在检查世界协作项目请求时,应当咨询人类遗传资源搜集地的当地主管部门的定见。

  本方法实施前已进行但没有完结的世界协作项目须按规则补办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处置触及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世界协作项意图报批手续,须填写请求书,并附以下资料:

  (一)人类遗传资源资料供给者及其亲属的知情赞同证明资料;

  (二)合同文本草案;

  (三)批阅机关需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依本方法第十二条提出的请求,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不予赞同:

  (一)缺少清晰的作业意图和方向;

  (二)外方协作单位无较强的研讨开发实力和优势;

  (三)中方协作单位不具备协作研讨的根底和条件;

  (四)知识产权归属和同享的组织不合理、不清晰;

  (五)作业规模过宽,协作期限过长;

  (六)无人类遗传资源供给者及其亲属的知情赞同证明资料;

  (七)违背我国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

  第十四条重要人类遗传资源严格控制出口、出境和对外供给。

  已审阅赞同的世界协作项目中,列出人类遗传资源资料出口、出境方案的,需填写申报表,直接由中国人类遗传资源处置办公室处置出口、出境证明。

  因其他特殊状况,确需暂时对外供给人类遗传资源资料的,须填写申报表,经当地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检查赞同后,报中国人类遗传资源处置办公室,经赞同后核发出口、出境证明。

  第十五条中国人类遗传资源处置办公室对世界协作项目和人类遗传资源资料的出口、出境请求每季度审理一次。关于契合本方法需求的,核发赞同文件,处置出口、出境证明,并注明《商品名称及编码和谐准则》中相对应的编码;不契合本方法需求的,不予赞同;关于请求文件不齐备的,退回补正,补正后可从头请求。

  第十六条带着、邮递、运送人类遗传资源出口、出境时,应照实向海关申报,海关凭中国人类遗传资源处置办公室核发的出口、出境证明予以放行。

  第四章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我国境内的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包含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区域遗传资源及其数据、资料、样本等,我国研讨开发组织享有专属持有权,未经答应,不得向其他单位转让。取得上述信息的外方协作单位和自己未经答应不得公开、宣布、请求专利或以其他方式向别人发表。

  第十八条有关人类遗传资源的世界协作项目应当遵从平等互利、诚实信用、一起参加、同享效果的准则,清晰各方应享有的权力和承当的职责,充沛、有用地维护知识产权。

  第十九条中外组织就我国人类遗传资源进行协作研讨开发,其知识产权按下列准则处置:

  (一)协作研讨开发效果归于专利维护规模的,应由两边一起请求专利,专利权归两边共有。两边可根据协议一起实施或分别在本国境内实施该项专利,但向第三方转让或许答应第三方实施,有必要经过两边赞同,所获利益按两边奉献巨细同享。

  (二)协作研讨开发发生的其他科技效果,其运用权、转让权和利益同享方法由两边经过协作协议约好。协议没有约好的,两边都有运用的权力,但向第三方转让须经两边赞同,所获利益按两边奉献巨细同享。

  第五章奖赏与处分

  第二十条关于发现和陈述重要遗传家系和资源信息的单位或自己,给予赞誉和奖赏;关于揭露违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