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新平县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官方网站!
政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药品进出口管理准则

0 来源: 发布人: 浏览:

药品进出口管理准则

作者:  发布时间:2013-4-7 11:31:12  阅读次数:4

  药品进出口管理准则

  1.进口药品注册批阅准则

  1)有必要sfda批阅发指证;

  2)有必要每批进口存案通关;

  3)有必要批批依法全检;

  4)指定口岸进口(国务院)。

  2.注册申报与批阅

  1)有必要契合该国和中国的gmp;

  2)生产国区域已上市答应,不然sfda承认;

  3)有必要按新药进行质量复核和临床研讨;

  4)改变应请求发新证(但效期不变);

  5)特批进口仅限特定医疗意图运用。

  3.注册证检

  1)《进口药品注册证》国外;

  2)《医药产物注册证》港、澳、台;

  3)注册号(hzs)+8位数,改变原号前加b;

  4)注册证效期5年,提早半年请求;

  5)刊出:批文、注册证到期不请求或不符。

  4.进口药品称号与包装

  1)有必要sfda同意,不得更改;

  2)有必要运用中文、契合相关规则。

  5.进口查验

  1)有必要按法定标准全检;

  2)报告单定论有必要清晰。

  3)样品保管三年。

  6.收购进出口药品规则

  1)有必要供给盖章的注册证、报告书的复印件。

  2)不得收购检验手续不全的进口药品。

  3)国务院约束或制止出口国内供给缺乏的药品。

  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必要持有sfda进出口允许证;

  5)国外引种的药材,经sfda审阅同意后,方可出售。


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