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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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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作者:  发布时间:2013-4-3 11:33:59  阅读次数:7

  第一条 为加强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送的办理,保证人体安康和公共清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盛行症防治法》、《病原微生物试验室生物安全办理条例》等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是指在《人世感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则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送办理作业。

  《人世感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运送包装分类为A类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以及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依照本规则进行运送办理。

  第四条 运送第三条规则的菌(毒)种或样本(以下总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清洁行政部分赞同。未经赞同,不得运送。

  第五条 从事疾病防止操控、医疗、教育、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出产的单位,因作业需求,能够请求运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六条 请求运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请求单位),在运送前应当向省级清洁行政部分提出请求,并提交以下请求资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

  (一)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送请求表;

  (二)法人资历证明资料(复印件);

  (三)接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接纳单位)赞同接纳的证明文件;

  (四)本规则第七条第(二)、(三)项所需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容器或包装资料的赞同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送容器或包装资料承诺书;

  (六)其它有关资料。

  第七条 接纳单位应当契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历;

  (二)具有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试验活动资历的试验室;

  (三)获得有关政府主管部分核发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试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保藏、生物制品出产等的赞同文件。

  第八条 在固定的请求单位和接纳单位之间屡次运送一样种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能够请求屡次运送。屡次运送的有效期为6个月;期满后需求持续运送的,应当从头提出请求。

  第九条 请求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清洁行政部分批阅。

  省级清洁行政部分应当对请求单位提交的请求资料及时检查,对请求资料不完全或许不契合法定方法的,应当即时出具请求资料补正告诉书;对请求资料完全或许契合法定方法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在5个作业日内做出能否赞同的决议;契合法定条件的,颁布《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不契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赞同的决议并阐明理由。

  第十条 请求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应当将请求资料提交运送出发地省级清洁行政部分进行初审;对契合需求的,省级清洁行政部分应当在3个作业日内出具初审定见,并将初审定见和申报资料上报清洁部批阅。

  清洁部应当自收到申报资料后3个作业日内做出能否赞同的决议。契合法定条件的,颁布《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不契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赞同的决议并阐明理由。

  第十一条 关于为操控盛行症爆发、盛行或许突发公共清洁事件应急处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送请求,省级清洁行政部分与清洁部之间能够经过传真的方法进行上报和批阅;需求提交有关资料原件的,应当于过后赶快补齐。

  依据疾病操控作业的需求,应当向中国疾病防止操控中心运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向中国疾病防止操控中心直接提出请求,由中国疾病防止操控中心批阅;契合法定条件的,颁布《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不契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赞同的决议并阐明理由。中国疾病防止操控中心应当将批阅状况于3日内报清洁部存案。

  第十二条 运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容器或包装资料应当到达世界民航安排《风险物品航空安全运送技能细则》(Doc9284包装阐明PI602)规则的A类包装规范,契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温、耐高压的需求,并应当印有清洁部规则的生物风险标签、标识、运送登记表、正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第十三条 运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有专人护卫,护卫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请求单位应当对护卫人员进行关联的生物安全常识训练,并在护卫过程中采纳相应的防护办法。

  第十四条 请求单位应当凭省级以上清洁行政部分或中国疾病防止操控中心核发的《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到民航等关联部分办理手续。

  经过民航运送的,托运人应当依照《中国民用航空风险品运送办理规则》(CCAR276)和世界民航安排文件《风险物品航空安全运送技能细则》(Doc9284)的需求,正确进行分类、包装、加符号、贴标签并提交正确填写的风险品航空运送文件,交由民用航空主管部分赞同的航空承运人和机场实施运送。如需由未经赞同的航空承运人和机场实施运送的,应当经民用航空主管部分赞同。

  第十五条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在运送之前的包装以及送达后包装的敞开,应当在契合生物安全规则的场所中进行。

  请求单位在运送前应当仔细检查容器和包装能否契合安全需求,一切容器和包装的标签以及标本登记表能否完好无误,容器放置方向能否正确。

  第十六条 在运送完毕后,请求单位应当将运送状况向原赞同部分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关于违反本规则的行动,依照《病原微生物试验室生物安全办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六十七条的有关规则予以处分。

  第十八条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出入境,依照清洁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医用特别物品出入境办理清洁检疫的告诉》进行办理。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2006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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